日本的“加工食品的原料原产地标示标准”于2004年9月14日开始试行,经过两年的调整期,将于2006年10月2日正式实施,届时,将有20组加工食品被指定执行该标准,其中6组为水产加工品。
该6组水产加工品为:1、素的鱼类、贝类干品,盐淹的鱼类、贝类干品,蒸煮的鱼类、贝类、海带、紫菜及其他海藻类干品(加工成丝或粉末者除外);2、盐腌的鱼类、贝类和海藻类;3、加调味料的鱼类、贝类和海藻类(加热处理品、加调味料的冷冻品、罐头·瓶装品除外);4、蒸煮的鱼类、贝类和海藻类(罐头·瓶装品除外);5、表面热处理过的鱼类、贝类;6、为油炸而包裹了面粉或其他物品的鱼类、贝类(加热处理后或冷冻品除外)。
对于在国外进行初加工,然后进口到日本进行成品加工的食品也属于该执行该标准的对象。例如在A国捕捞的鲱鱼,在B国进行初加工(为油炸包裹了面粉等)后进口到日本进行成品加工的初加工品必须执行该标准,即必须标明原材料的原产地是A国。原材料是日本产的,必须标明都道府县及捕捞水域等,进口原材料要标明进口国和捕捞水域等。